(2017)黑018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淑兰申请执行谭元江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兰,谭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号申请执行人周淑兰,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谭元江,男,汉族,退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30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周淑兰与被执行人谭元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