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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贺红卫与李晓振、李书祥、孙新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卫,李晓振,李书祥,孙新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06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贺红卫,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卫溪。被执行人李晓振,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镇。被执行人李书祥,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晓振之父。被执行人孙新翠,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晓振之母。申请执行人贺红卫与被执行人李晓振、李书祥、孙新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晓振、李书祥、孙新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红卫财产损失10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军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