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沛妍与劳艳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沛妍,劳艳珍,余明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422号原告:余沛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转英,广东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杨,广东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艳珍,女。第三人:余明标,男。原告余沛妍诉被告劳艳珍、第三人余明标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杨及被告劳艳珍、第三人余明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对第三人在(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承担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案号为(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的生效判决所记载的原告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2015年3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将上述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16年12月26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上述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佛山市讴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25日,佛山市讴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余沛妍。现原告是上述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的合法新债权人,有权行使相关权利与义务。另,经(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可知,在该案中余明标所提供的抵押物房产因余明标自身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且其作为佛山市顺德区森钢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在该司作为该案债务保证人后未经合法清算程序进行了注销登记,故该案判决余明标对所确认的债务在66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告劳艳珍与第三人余明标为夫妻关系,(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案所确认的债务均是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根据该案认定的事实,因余明标原因未能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而该抵押物房产系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被告劳艳珍也应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劳艳珍及第三人余明标的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也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9日生效,该判决确认:“一、佛山市顺德区佛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暂计至2015年6月4日的正常贷款利息44006.26元、逾期罚息214935元、复利212.61元(此后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66%从2015年6月5日起续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006.2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66%从2014年9月11日起续计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佛山市顺德区聚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胜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昌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宇恩贸易有限公司、余健岭、缪坛、孔雪琴、黄细尧、孔雪球、何幸霖、何伟江、张振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余明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6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生效判决书,第三人余明标对该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劳艳珍作为第三人余明标的配偶,首先,上述债务系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余明标的其中3300000元连带清偿责任系归咎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因其个人原因未能进行抵押登记,而该抵押物属于被告劳艳珍及第三人余明标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抵押权未能有效成立而导致余明标所承担的清偿责任,作为配偶的被告劳艳珍亦应承担相同的清偿责任;再次,被告劳艳珍及第三人余明标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诉请及起诉的事实理由均无异议。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劳艳珍对(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生效判决中确认的第三人余明标所承担的清偿责任在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劳艳珍应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三人余明标所承担的清偿责任在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被告劳艳珍负担(该款原告余沛妍已预交,由被告劳艳珍直接返还给原告余沛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