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清寿、陈彦吕对陈清寿盗窃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25号陈清寿、陈彦吕:你二人为陈清寿盗窃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刑公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清寿没有参与盗窃犯罪以及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清寿伙同原审被告人黄勇、彭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通过比对三人的供述,足以认定陈清寿为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交通工具,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参与平均分配赃款及销赃变现之钱款。陈清寿与同案在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且分工明确,系盗窃罪的共犯。原审裁判在量刑时已考虑陈清寿系初犯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故二位申诉人提出陈清寿没有参与盗窃及分赃,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陈清寿量刑过重等主要申诉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且二申诉人在本次审查过程中均亦未提出新证据支持其二人的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二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二人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