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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吕华威、江苏威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吕华威,江苏威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奇颖,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华威,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苏威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金湖经济开发区宁淮东线西侧。法定代表人吕华威。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吕华威、江苏威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玄锁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并报局长批准,本院作出的(2014)玄锁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锁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繁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