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秋红申请执行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卓亚商贸有限公司、王洪军、马会彩、耿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秋红,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卓亚商贸有限公司,王洪军,马会彩,耿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秋红,女,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9号绿洲商务612.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被执行人郑州卓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被执行人王洪军,男,汉族,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会彩,女,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耿有安,男,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魏秋红申请执行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卓亚商贸有限公司、王洪军、马会彩、耿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2)郑黄证民字第10567号及(2014)郑黄证执字第000172号执行证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卓亚商贸有限公司,王洪军,马会彩,耿有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秋红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卓亚商贸有限公司、王洪军、马会彩、耿有安银行存款3719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