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付想阶、廖绪杰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想阶,廖绪杰,吴中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终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想阶,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绪杰,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中全,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述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勇,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万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想阶、廖绪杰、吴中全因诉被上诉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区分局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征收及强拆房屋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付想阶、廖绪杰、吴中全自愿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区分局就案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付想阶、廖绪杰、吴中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付想阶、廖绪杰、吴中全以“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区分局就案涉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想阶、廖绪杰、吴中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付想阶、廖绪杰、吴中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飞审判员 张辅伦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