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5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青与徐晓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青,徐晓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563号之二原告曹青,女,汉族,1980年7月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徐晓明,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法定代表人黄玉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曹青与被告徐晓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