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孙长合、黄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孙长合,黄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41号原告刘建军,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孙长合,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黄喜梅,女,汉族,成年人。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孙长合、黄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下发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定原告刘建军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刘建军未按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