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许旺夏、许旺祥、高仁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许旺夏,许旺祥,高仁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550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紫兰街72号。经营者:韩甫刚,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祥,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许旺夏,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旺祥,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仁理,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许旺夏、许旺祥、高仁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源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