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元哲海与徐瑞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哲海,徐瑞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653号原告元哲海。被告徐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哲海与被告徐瑞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元哲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哲海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哲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元哲海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