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徐承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先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承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徐承红,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月莲,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77号。负责人:张东敏,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账号:18×××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徐少华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