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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533彭政博与潘金龙、马荣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政博,潘金龙,马荣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533号原告:彭政博,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潘金龙,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山东省苍山县南桥镇鲁坊东村46号,现住海门市。被告:马荣延,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山东省苍山县南桥镇鲁坊东村46号,现住海门市。原告彭政博与被告潘金龙、马荣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政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政博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政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彭政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