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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00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何小源与陈国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源,陈国忠,刘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00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小源,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赣州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国忠,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赣州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俊红,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国忠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陈国忠、刘俊红价值249296.35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