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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秦永高罚金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04号被告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案由:罚金。被执行人被告人秦永高合同诈骗罪一案,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刑初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秦永高判处罚金200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对(2017)川1526执3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秋     林审判员 张     云     峰审判员 周娟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