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秦永高罚金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04号被告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案由:罚金。被执行人被告人秦永高合同诈骗罪一案,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刑初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秦永高判处罚金200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对(2017)川1526执3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秋 林审判员 张 云 峰审判员 周娟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