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蔡美祥与王理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祥,王理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369号原告:蔡美祥,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王理珍,女,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程航,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祥与被告王理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美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蔡美祥负担。审判员 吴问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