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刘忠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刘忠兰,龚甫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路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甘捷。被执行人刘忠兰,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龚甫州,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兰、龚甫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忠兰、龚甫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忠兰、龚甫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