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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台城甜梦园餐厅东门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甜梦园餐厅东门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656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五河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勤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台城甜梦园餐厅东门店。住所: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寿荣。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台城甜梦园餐厅东门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津晃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