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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568顾太君与王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太君,王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顾太君,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申请执行人顾太君与被执行人王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顾太君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合计24285.6元。王爱国应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顾太君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14999.6元。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王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顾太君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顾太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