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笑龙、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笑龙,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笑龙,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与惠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卢笑龙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