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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1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497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12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张永生,曾用名张建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张永生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科盾医院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永生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2.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张永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永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