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兴才与张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才,张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450号原告:张兴才,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张跃,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叶政权,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才与被告张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才于2017年4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才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才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