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岩华与李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岩华,李春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085号原告:丁岩华,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莉,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生,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岩华与被告李春生原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丁岩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岩华撤诉。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