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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天成与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柳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成,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柳成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194号原告:郑天成,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龙,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2号楼3栋3单元201室。负责人:XX,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劲松,男,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柳成龙,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原告郑天成诉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柳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一案中,原告郑天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天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郑天成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