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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静与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进军、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进军,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16号原告:陈静,女,生于1976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金进军,董事长。被告:金进军,男,生于1962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金进军,董事长。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镔,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进军、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静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