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珙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珙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30号原告: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号。法定代表人:董祖芬,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乔乔,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珙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郭威,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珙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院正在审理(2016)川0191民初13178号原告成都人居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珙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争议的焦点对处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直接关系,故本案须以(2016)川0191民初13178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