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麻弄村麻弄经济合作社、陈日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麻弄村麻弄经济合作社,陈日龙,冼亚让,冼康瑞,冼日年,冼康喜,冼田福,冼康权,冼康荣,冼真龙,冼英和,冼华贤,冼土如,冼如春,冼康富,冼树元,冼亚晃,冼亚胜,冼刘兴,冼土田,冼献华,冼观弟,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麻弄村麻弄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冼扬保,社长。委托代理人:靳琦,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陈日龙,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陈马福,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亚让,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康瑞,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日年,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康喜,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田福,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康权,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康荣,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真龙,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英和,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华贤,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土如,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如春,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康富,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树元,男,汉族,1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亚晃,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亚胜,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刘兴,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土田,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献华,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冼观弟,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丙,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法定代表人:崔青,区长。一、二审第三人: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广军,镇长。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麻弄村麻弄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麻弄经济合作社)诉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湛江人民政府海域滩涂权属处理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麻弄经济合作社和陈日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麻弄经济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为及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导致判决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冼亚让等被申请人已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渔民”。二审判决认为洗亚让等继承了父辈的渔民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冼亚让等20人即使继承了其父辈的渔民职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办理了“船民证”,但他们的渔民身份也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家庭承包经济的建立而失去“渔民”的户籍意义。他们从渔民重新成为农民,且他们户籍资料显示是麻弄村的农民,因此,他们也不可能再凭借八十年代办理的“船民证”来获得“渔民”的身份、待遇和权利。既然洗亚让等20人现已不属于上世纪计划经济时期特定“渔民”的身份,理应不能享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待遇和权利。“渔民”这一历史身份已随着家庭承包经济的建立而逐渐消失。2、冼亚让等20人是否分配到申请人的责任田与本案的行政确权没有关联性。二审法院认为冼亚让等20人没有分配到申请人的责任田,为保证他们的生活,政府确权给他们是正确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3、米稔江海步(包括米稔江尾垉,即争议海滩涂)长期以来由申请人使用。凭《田头公社南米乡(小乡)海权处理文凭》中的约定,米稔江海域确定给麻弄大队的麻弄村渔业队使用后,米稔江海域成为麻弄村村民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来源。因此,涉案滩涂是国家所有、集体使用,其使用权由申请人获得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滩涂使用权只能由国家或集体取得,个人不能直接取得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5、被申请人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适用法律错误。二、坡头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行政,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为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陈日龙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海域属于国有不容争议。二、《田头公社南米乡(小乡)海权处理文凭》既不是县级政府确权的依据,也没有四至及面积,依法不能作为权属依据。镇政府允许申请人投资开发国有海域,申请人筑成鱼垉的行为合法。三、米稔江海步和米稔江尾垉是两个不同的地方,而区政府把两个相距约1公里的两个地方混淆称为米稔江海域,目的是偷换概念,并称麻弄村渔民一直在争议地附近海域插网捕鱼是错误的。四、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滩涂证只能证明是承包者,不是开发者错误。五、申请人是否麻弄村渔民,原审第三人是否渔民,是否在麻弄村分到土地和生计如何与本案权属争议无关联性。原审第三人可通过民事诉请分配土地,如有困难可申请民政救济。区政府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原审第三人非法请求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为海涂滩权属处理行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坡头区人民政府将争议海域滩涂的使用权确认给冼亚让等20人共有,使用期限为十五年,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予以维持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关于冼亚让等20人是否为原麻弄渔业队渔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争议海滩涂一直由麻弄渔业队使用,但两坡头区人民政府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麻弄渔业队之后权利义务承接的依据,即麻弄渔业队解散之后权利义务承接者的事实并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只有洗亚让等20人才是麻弄渔业队权利合法的继承者。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冼亚让等20人在向坡头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时,提交了各人的《出海船民证》、《出海船民登记表》、麻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以及原麻弄渔业队的帐簿等材料,证实他们或是原麻弄渔业队当初成立时的渔民,或是后来通过承继亲属渔民资格的方式取得了原麻弄渔业队的渔民资格。而坡头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当时的麻弄管理区党支部书记冼永贤(1973—1987年在任)、南三边防派出所所长庞观养(1969—1993年在任)和指导员黄景太(1971—1995年在任),他们亦证实“当时麻弄村渔民的出海渔民证是先由麻弄管理区出证明,再到南三边防派出所办理出海渔民证的,申请办证的村民必须是在村中没有分到土地耕种的村民。渔民在1993年之前都有国家口粮,有粮簿,属非农户口范畴,但没有登记为居民户口。虽然当时没有子替父业的政策规定,但按照惯例父辈死亡后可以将渔民身份和户口簿、粮簿转给子辈,派出所亦会给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冼亚让等20人中的冼英和、冼如春两人是麻弄渔业队成立之时便已存在的渔民,其余18人均是后来承继他们父辈渔民身份的,在1990年南三边防派出所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均有记录。争议的海滩涂一直是归渔民使用的。”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证据材料作出被诉确权处理决定,确认冼亚让等20人均系原麻弄渔业队渔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麻弄经济合作社主张,争议海滩涂米稔江尾垉此前系由原麻弄渔业队使用,现原麻弄渔业队已解散,队中的渔民冼亚让等20人亦已成为麻弄村的村民,不再系渔民,则该垉的使用权应由麻弄经济合作社继承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后来因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冼亚让等20位原麻弄渔业队的渔民落户于麻弄村,登记成为麻弄村的村民,并参与了村中的选举,但这种政治上的身份归属及政治权利的行使不能等同于其对村中集体经济利益的分享;而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冼亚让等20人在麻弄村并没有分配到责任田地,亦不是麻弄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没有享受到该村的集体经济利益。据此,二审法院对麻弄经济合作社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二、关于麻弄村渔民是否一直使用争议海域滩涂,坡头区人民政府将争议海域滩涂的使用权确认归冼亚让等20人共有,使用期限为十五年,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予以维持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本案中,解放后,麻弄村渔民一直在争议海滩涂米稔江尾垉及周边海域插网捕鱼。1962年,为了解决附近各生产大队渔民对周边海域插网捕鱼引起的纠纷,在田头人民公社和南三派出所的主持下,麻弄大队、竹园大队与米占大队就南米片海域进行协商,签订《田头公社南米片(小乡)海权处理文凭》,约定米稔江海域由麻弄生产大队渔民使用。因此,争议海滩涂系由麻弄大队的渔民这一群体集体使用,并非麻弄大队下属的某个农村集体使用,从1962年至1988年,争议米稔江尾垉一直由原麻弄渔业队集体经营使用;1988年至1993年6月,是由原麻弄渔业队发包给陈日龙等人经营使用;原麻弄大队党支部书记冼永贤亦证实“该海滩涂除渔业队集体经营使用并收益外,麻弄村的13个生产队没有哪个生产队曾经集体经营使用。”从以上事实反映,麻弄渔业队有使用争议海滩涂长达30多年的事实。至于后来经济体制改革,原麻弄渔业队改变了原生产经营的模式,其渔民亦不再享受此前的国家公粮,但争议海滩涂依然由其渔民集体使用。而冼亚让等20人作为原麻弄渔业队的成员,虽然后来落户于麻弄村,但没有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麻弄村的生产责任田地等村集体经济利益。为保证冼亚让等20人的生产生活,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争议海滩涂由麻弄渔业队使用长达30多年的事实及历史变革等事实,将争议的米稔江尾垉使用权确认归冼亚让等20人共有,既尊重历史,又符合现实,并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及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资源。另外,坡头区人民政府将争议海滩涂的使用期限确定为“十五年”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海域使用期限。湛江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撤销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被诉确权处理决定及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坡头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确权的行政行为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麻弄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两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坡头区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将争议海滩涂使用权确认给冼亚让等20人共有错误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麻弄经济合作社及陈日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麻弄经济合作社及陈日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桂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