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95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2、立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0日被告郭某某借原告李某某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4月30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郭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郭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与被告郭某某进行了谈话,被告郭某某承认该笔借款属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金额是多少。关于该争议焦点,原告李某某出具了2014年10月30日被告郭某某书写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郭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与被告郭某某的谈话笔录中,被告郭某某承认该笔借款属实,但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归还。该谈话笔录与原告所提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属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