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咸宁嘉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咸宁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嘉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咸宁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592号原告:咸宁嘉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长安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陶世忠,嘉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和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阳光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李宇霖,至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芳霞,至和公司员工。本院在原告嘉禾公司与被告至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禾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至和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嘉禾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亚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