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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常锋与喻世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锋,喻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39号申请人:常锋,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喻世成,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常锋与喻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常锋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喻世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常锋以保证金和车辆提供了担保,现已部分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