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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强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29号申请人:孙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七级镇。被申请人:强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七级镇。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七级镇。担保人:史某某,女,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西环南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强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史某某愿提供其所有的晋MLS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史某某所有的晋MLS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冻结被申请人强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暂由申请人孙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