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宜修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宜修,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97号原告:朱宜修,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迹(系原告父亲),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义伟,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朱宜修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宜修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朱宜修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