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郭贵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国,郭贵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国,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贵增,男,194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王保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贵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合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法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