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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郭贵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国,郭贵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国,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贵增,男,194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王保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贵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合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法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