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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943号原告:史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盘锦市。被告:李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