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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左传亮、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传亮,于良,于立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传亮,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于良,男,汉族,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于立方,女,汉族,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左传亮与于良、于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传亮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70832元未能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良、于立方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良、于立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于良、于立方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