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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玉印诉薛宏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印,薛宏生,王瑞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261号原告:张玉印,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尹玉山,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薛宏生,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瑞芹,女,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印诉被告薛宏生、王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宏生、王瑞芹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印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薛宏生、王瑞芹的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印撤回对被告薛宏生、王瑞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张玉印负担。审 判 员  王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