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邰卫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杰,邰卫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797号原告:刘志杰,男。被告:邰卫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杰诉被告邰卫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