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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邰卫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杰,邰卫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797号原告:刘志杰,男。被告:邰卫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杰诉被告邰卫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