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4束长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束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束长生,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曾因盗窃,于2005年3月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暨销赃罪,于2006年4月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束长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苏098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束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二、责令被告人束长生退出赃款人民币4100元发还被害人吉某。原审被告人束长生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束长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束长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束长生撤回上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青审 判 员  陈 斐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