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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康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鑫,康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60号罪犯康鑫,男,1987年7月6日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鄂建始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康鑫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康鑫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康鑫自服刑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至本次报请减刑时,罪犯康鑫已实际执行刑罚一年六个月以上。罪犯康鑫于2016年7月25日缴纳罚金5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本院认为,罪犯康鑫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谭 云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