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蒲城县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与贾秀英、曹兴运、李小珂、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妇,贾秀英,曹兴运,李小珂,李晓红,蒲城县妇,贾秀英,曹兴运,李小珂,李晓红,蒲城县妇,贾秀英,曹兴运,李小珂,李晓红,蒲城县妇,贾秀英,曹兴运,李小珂,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驻所地:蒲城县城关镇洛滨北区10号。法定代表人惠月红,系该协会秘书长。被执行人:贾秀英,女,汉族,农民,1964年02月26日出生,住蒲城县桥陵镇西曹村*组。被执行人:曹兴运,男,汉族,农民,1962年05月23日出生,住蒲城县桥陵镇西曹村*组。被执行人:李小珂,女,汉族,1973年05月08日出生,住蒲城县城关镇武家前巷**号。被执行人:李晓红,男,汉族,教师,1972年02月06日出生,住蒲城县城关镇武家前巷**号。蒲城县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与贾秀英、曹兴运、李小珂、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2875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