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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刘勇与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勇,陈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321号之一原告:王刘勇,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陈诚,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刘勇诉被告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刘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刘勇撤回对被告陈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王刘勇负担。审 判 员 周培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孟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