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人的、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27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东阁村一区367号。1997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7月14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6月3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厦门路与锦州路交叉路口东侧一闲置的饭店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祝某某(已行政处罚)冰毒约0.2克。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