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涛与赵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涛,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冯涛,男,1977年8月7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赵新,男,住开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涛与被执行人赵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8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办理位于开原市某某大街XXX号甲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74.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50XXX号)楼房的更名过户手续。二、新房权所有人冯涛,身份证号为:211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广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