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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涛与赵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涛,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冯涛,男,1977年8月7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赵新,男,住开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涛与被执行人赵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8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办理位于开原市某某大街XXX号甲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74.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50XXX号)楼房的更名过户手续。二、新房权所有人冯涛,身份证号为:211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广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