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景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7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琦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7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冯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莹,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景琦,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养,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区大道***号金盛苑*座***房。申请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穗劳人仲案[2016]4492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建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莹律师、黄奕律师,被申请人王景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建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1、仲裁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景琦试用期过后的工资数额。建成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劳动合同》载明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王景琦工资为3000元/月。仲裁委在未对该争议事实进行查明且王景琦并未提交证据支持其8000元/月主张的前提下,仅凭转账记录中2016年1月份建成公司向王景琦发放9817.28元这一数据裁决支持王景琦的主张属认定事实错误,9817.28元为王景琦当月工资加春节过节费。根据建成公司与王景琦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3000元,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合法合理。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应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而非第四十八条。依据该条文第一款规定,建成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支付凭据证据,故仲裁委不能直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作出认定。依据该条文第二款规定,退一万步说,建成公司对王景琦工资为3000元/月提供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而王景琦并未对其主张的工资8000元/月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采信建成公司的主张也应参照建成公司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不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按照王景琦主张的工资数额作出裁决。3、仲裁程序违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成公司收到仲裁委《应诉通知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而该裁决作出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故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4492号裁决。被申请人王景琦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建成公司的申请与理由。本院认为:一、建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主张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经审查,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3000元明显低于试用期工资6500元标准,建成公司抗辩称经试用期满后发现王景琦达不到录用条件,但在本案中又承认其招聘王景琦的工作岗位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没有根本区别,对自己主张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有变化又未提交证据证实。有鉴于建成公司对其调低王景琦的工资待遇不能作出合理的、充分的解释,因此,仲裁委采信王景琦的所称,认定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8000元,超出合同约定3000元外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发放,支持王景琦关于差额工资的支付请求并无不当。因此,建成公司对于仲裁委认定的工资标准有异议,不属于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建成公司该项申请撤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建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主张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无证据显示建成公司在仲裁委作出裁决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属于建成公司对自己的诉讼权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因此,建成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委超期限裁决,程序不当为由,主张撤销仲裁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建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44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