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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静静、吴明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静静,吴明方,吴小方,徐燕华,汪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84号申请执行人董静静,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吴明方,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吴小方,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徐燕华,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汪秀娟,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明方、吴小方、徐燕华、汪秀娟存款人民币61332.88元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