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静静、吴明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静静,吴明方,吴小方,徐燕华,汪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84号申请执行人董静静,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吴明方,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吴小方,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徐燕华,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汪秀娟,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明方、吴小方、徐燕华、汪秀娟存款人民币61332.88元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