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家锋与王政权、马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锋,王政权,马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840号原告:马家锋,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政权,男,成年,住濮阳县。被告:马保伟,男,成年,住濮阳县。原告马家锋诉被告王政权、马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政权、马保伟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家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