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艺平与蔡庆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艺平,蔡庆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84号原告:何艺平,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庆煌,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明,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艺平与被告蔡庆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杰光审 判 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