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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艺平与蔡庆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艺平,蔡庆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84号原告:何艺平,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庆煌,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明,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艺平与被告蔡庆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杰光审 判 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