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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3199号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银河金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董某。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男,汉族,年龄不详,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