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汉津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市汉津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盐城市新绿食品有限公司,徐乔,冯齐军,庄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文峰路41号。法定代表人:肖紫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汉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锦华苑11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冯齐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市华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芳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新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锦华苑11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徐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乔,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冯齐军,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庄永忠,男,汉族,1959年6月14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市汉津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盐城市新绿食品有限公司、徐乔、冯齐军、庄永忠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盐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盐城市汉津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新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