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56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余某,女,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可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余某缓刑考验期内(四个月)在公共场所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晓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首霖 书 记 员 林晓源 来源:百度搜索“”